《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

2024年5月14日   来源:环球播报

 

 

 

药监局消息,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等法律,国家药监局、国家中医药局组织日前制定了《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》,5月14日,予以发布,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食药监办药化管〔2015〕9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

 

(责任编辑  陶源)